中國粉體網訊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》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。同時,根據資源稅法授權規定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也陸續審議通過了本地區應稅資源的具體適用稅率、計征方式和減免稅具體辦法。那么,我國碳酸鈣重點產業基地如廣西賀州、來賓、河池,浙江建德、衢州,廣東連州、梅州等相應省份,對于石灰巖、大理巖、白云巖、方解石等相關碳酸鈣資源的稅率是如何定的呢?
廣西
地熱、其他粘土、礦泉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。砂石、天然鹵水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。石灰巖資源稅,屬于自用和連續加工成非資源稅應稅產品情形的,實行從量計征;屬于其他情形的,實行從價計征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下列辦法予以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:
l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,按其損失金額減征當年應繳納的資源稅,但減征額不得超過當年應納資源稅的50%。
l納稅人開采伴生礦,分開核算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的,對伴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20%減征資源稅。
l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(尚難利用礦),對低品位礦(尚難利用礦)按其應納稅額的50%減征資源稅。
l納稅人開采尾礦,對尾礦免征資源稅。
石灰巖:原礦及選礦,對自用和連續加工成非應稅產品實行從量計征,按每噸2.5元征收;對其他情形實行從價計征,按6%征收。
冰洲石、白堊:原礦5%,選礦4%。
方解石:原礦4%,選礦3%。
大理巖:原礦8%,選礦8%。
白云巖:原礦6%,選礦5%。
浙江
對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》第七條規定情形的,按照以下規定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:
l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,自遭受損失的當月起一年內減半征收資源稅;
l開采銷售共生礦(鉛鋅共生礦除外),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,對共生礦減半征收資源稅;
l開采銷售伴生礦,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,對伴生礦免征資源稅;
l開采尾礦的,免征資源稅。
l開采低品位礦的,不予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。
石灰巖:原礦及選礦稅率統一為6%,對自用或者連續加工成非應稅產品的從量計征,按每噸2元征收。
方解石:原礦7.0%,選礦6.0%。
白堊:原礦7.0%,選礦5.5%。
白云巖:原礦3.0%,選礦2.0%。
大理巖:原礦6.0%,選礦4.0%。
廣東
石灰巖、砂石、天然鹵水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,地熱、其他粘土、礦泉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。
有下列情形的,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:
l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(直接經濟損失金額超過上年度企業利潤表中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五十)的,當年資源稅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;
l納稅人開采伴生礦,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,伴生礦免征資源稅;
l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,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;
l納稅人開采尾礦,免征資源稅。
石灰巖:原礦6.0%,選礦4.0%。
冰洲石:原礦6.5%,選礦5.0%。
方解石、白堊:原礦7.0%,選礦5.0%。
大理巖:原礦3.0%,選礦2.0%。
白云巖:原礦7.0%,選礦5.0%。
河北
本省地熱、其他粘土、砂石、礦泉水、天然鹵水、石灰巖實行從量計征;其他稅目實行從價計征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給予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:
l納稅人開采銷售共生礦,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,對共生礦減征10%資源稅;未分開核算的,按共生礦和主礦適用稅目從高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。
l納稅人開采銷售伴生礦,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,對伴生礦減征30%資源稅;未分開核算的,伴生礦按主礦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。
l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,可以按照實際損失額的20%減征資源稅,但減免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資源稅應納稅額。單戶企業損失額在100萬元(含)以下的,由省政府授權省稅務局核準后執行減免政策;損失額在100萬元至300萬元(含)之間的,由省政府授權省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聯合核準后執行減免政策;損失額在300萬元以上的,由省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聯合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。
石灰巖:原礦及選礦10元/噸。
方解石:原礦2.5%,選礦2%。
大理巖:原礦7%,選礦5.5%。
白云巖:原礦8%,選礦2.5%。
河南
天然鹵水實行從價計征,石灰巖、砂石、其他粘土、地熱、礦泉水實行從量計征。
根據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,按以下規定執行:
l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,按其損失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減征資源稅,減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資源稅總額;
l納稅人開采伴生礦,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,伴生礦免征資源稅;
l納稅人回收利用尾礦庫里的尾礦,免征資源稅。
石灰巖:原礦及選礦3.5元/噸。
方解石:原礦及選礦稅率4%。
大理巖:原礦5%,選礦2.5%。
白云巖:原礦及選礦稅率4%。
安徽
砂石、對外銷售的石灰巖實行從價計征,地熱、其他粘土、礦泉水、自采自用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的石灰巖,實行從量計征。
符合《資源稅法》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,按以下具體辦法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:
l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,因自然災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,允許按其損失金額的50%減征資源稅,但減征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的資源稅;
l納稅人開采伴生礦,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,伴生礦礦產品減征30%資源稅;
l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,減征40%資源稅;
l納稅人開采尾礦,減征50%資源稅。
石灰巖:對于原礦及選礦,若對外銷售,原礦6%、選礦5.5%;對于自采自用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3.5元/噸。
方解石:原礦4.5%,選礦3.5%。
大理巖:原礦5%,選礦4%。
白云巖:原礦5.5%,選礦4%。
江西
石灰巖實行從價計征,砂石、其他粘土、地熱、礦泉水實行從量計征。
符合《資源稅法》第七條規定情形的,按以下辦法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:
l江西省境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,免征其遭受重大損失次月起三個月應納的資源稅;
l江西省境內開采共生礦,對共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10%減征資源稅;
l江西省境內開采伴生礦, 對伴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40%減征資源稅;
l江西省境內開采低品位礦、尾礦,按其應納稅額的50%減征資源稅。
石灰巖:原礦6%,選礦4.8%。
方解石:原礦7%,選礦5.6%。
白云巖:原礦2%,選礦1.6%。
大理巖:原礦2.5%,選礦2%。
湖南
石灰巖、砂石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;地熱、其他粘土、礦泉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。
符合資源稅法第七條有關規定的,按照以下辦法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:
l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,按照當年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五十減征資源稅;
l開采共生礦,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,對共生礦按照其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減征資源稅;
l開采伴生礦,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,對伴生礦按照其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減征資源稅;
l開采利用尾礦,免征資源稅。
石灰巖:原礦6%,選礦5%。
方解石:原礦5%,選礦4%。
大理巖:原礦3%,選礦2%。
白云巖:原礦6%,選礦5%。
湖北
砂石、石灰巖、天然鹵水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;地熱、礦泉水、其他粘土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。
符合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,按照下列辦法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:
l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,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具體減免稅意見,報省人民政府決定。
l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,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,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。
l納稅人開采尾礦,免征資源稅。
石灰巖:原礦6%,選礦5.5%。
方解石:原礦及選礦稅率5%。
大理巖:原礦5%,選礦4%。
白云巖:原礦3%,選礦2%。
四川
石灰巖、砂石、礦泉水、天然鹵水實行從價計征,地熱、其他粘土實行從量計征。
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》第七條規定情形的,按下列具體辦法執行:
l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,免征資源稅。具體免征額度不得超過納稅人受災前一年度資源稅應納稅額。
l對納稅人開采釩、鈦、硫化氫氣共伴生礦,減征百分之五十資源稅。對納稅人開采其他共伴生礦,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,對共伴生礦免征資源稅;沒有分開核算的,共伴生礦按主礦的稅目和適用稅率征收資源稅。
l對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、尾礦不予免征和減征資源稅。
石灰巖:原礦及選礦稅率6.0%。
方解石:原礦及選礦稅率3.5%。
大理巖:原礦及選礦稅率3.0%。
白云巖:原礦及選礦稅率10.0%。
注:信息來源各省份人大、稅務局等。
(中國粉體網編輯整理/三昧)